自2008年全国全面启动试点以来,历经9年的时间,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小微金融领域的重要参与主体,与商业银行及传统民间借贷等融资渠道互为补充,在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融资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随着小额贷款业务的不断深入,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资金短缺问题。拓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途径,创新融资模式也已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存续发展下去的关键。
根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是可行的两种融资渠道“股东缴纳资本金”和“银行融资”却又受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的限制。
一方面,指导意见中“规定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虽然各地区在此限制基础上有所放宽,但是目前看来,除了广东省取消股份限制以外,其余地区依旧有所限制,例如泉州市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该比例可放宽至49%。但是股权的分散依旧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从单一大股东处获得充足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而伴随着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攀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这类没有获得正式“金融机构”身份的对象,贷款的审核更加严格,这进一步压缩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空间。 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会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不足,不利于其可持续发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一般可以灵活地选择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除了上述提到的“股东缴纳资本金”和“银行融资”这两种方式,还有私募债券、同行资金拆借、委托信托机构代为融资等方式可供小贷公司尝试。 (一)私募债券 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或转让约定在固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被称为私募债券。私募债券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短,应用范围也仅仅集中在江浙一带、四川、山东等地。私募债券在我国尚不具规模。私募债券在很多方面都不完善,对于主体、规模、定价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然而,私募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在社会上吸纳资金的一种方式,更具灵活性。通过私募债券来融通资金必将在未来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最重要的融资模式我国的相关机构应该大力支持私募债券这种融资模式,在政策上,应该制定一系列促进和保障私募债券实施的相关政策;在实践中,允许地方性的交易市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融通,为私募债券这种融资模式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操作平台。 (二)同业资金拆借 同业资金拆借方式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与其同处一个地区或系统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金间的调配,促进资金短期内的融通。这种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小额贷款融资途径,然而如果该地区的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那么处于同一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同时面临不可避免的系统风险,将会造成整个一个大的经济区域的小额贷款都出现资金问题。为了避免同一地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时面临严重的融资风险,国家应该逐渐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同业资金拆借的区域限制,使资金在全国范围内流畅地融通。 (三)“小贷银团贷款”放贷 “小贷银团贷款”放贷模式原理来自于银团贷款模式,银团贷款又称为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Loan),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一家或数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参加而组成的银行集团(BankingGroup)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融资的贷款方式。依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同一小贷公司可能无法满足借款人的一次融资需求,这样联合几家小贷公司共同向融资人提供贷款。小贷银团成员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放贷行为,并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小贷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义务。 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困境除了依靠外部融资渠道的拓宽外,加强小贷公司自身能力建设、夯实自身基础、拥有优质的基础资产才是基础的基础。唯有加大尽调力度、加强审核维度、完善贷后的流程管理;搞好风控能力、制度建设在内的基础建设;明确自身目标,做好模式定位;树立企业文化,加强团队凝聚力,小贷公司才可以迎来其发展的更大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