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信用机制相对世界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导致一部分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民企的信用程度较差,有意无意的拖欠货款。带来的恶果是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形成大量的坏账,大量应收款无法收回,企业为了持续经营,又不得不去融资。民企大多是轻资产模式,抵押物较少,通过银行等传统融资渠道比较困难,就不得不选择了资金成本高昂的其他融资方式,甚至高利贷。而应收账款融资的出现解决了众多中小民企的资金周转问题。
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以自己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申请贷款,是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集中清理三角债的延续。
客观来说,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有一定的好处。对于固定资产比较匮乏的中小民企来说,应收账款融资是一个相对便捷的渠道,能大幅缓解资金压力。尤其是在人民银行牵头的前提下,可以抑制当前过高的融资成本。
其功能特点主要有:
1、缩短企业应收账款收款天期;
2、降低了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
3、提高了资金的周转速度;
4、提高人力运用效力,免除人工收账的困扰;
5、优化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为企业活化除固定资产以外的资产科目;
6、透过应收账款增加营运周转金,强化财务调度能力。
但是,由于特殊的国情,在信用机制还不是特别完善的情况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应收账款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由于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合同而现在和将来引起的风险。应收账款融资最重要的风险就是信用风险,在各个环节都存在:最初的信贷评估、包销、贷款审查、贷款管理以及债务清算。主要表现为:一是放弃权利风险。对于出质人在出质后恶意放弃或赠与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权利。 二是限制出质风险。 质权实行时,应收账款将可能因拍卖、变卖而要被转让,因此,任何被限制转让的应收账款均不能接受为担保物。
(二)操作风险
1、欺诈风险
(1)财务报表欺诈
传统银行贷款人主要依靠财务报表的实力作为衡量债务人的晴雨表。对资产支持贷款人而言,主要依赖担保物的质量和存在与否。但资产支持贷款人有时会依靠债务人财务报表的实力来延长其还款期限,或是依据财务报表的实力而减少对担保物的监控。
一般来说,财务报表诈骗有几种:扭曲或编造交易,以改善财务报表上的收入额;在交易做成之前就确认销售收入;把虚假销售、有条件销售都界定为销售,不把退货和折扣入账;滥用完工比例记账;不充分披露关联方交易;不实的资产评估;不当处理延迟成本和支出等。
(2)应收账款担保品欺诈
提前出单。 债务人今天将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发票作为担保,但明天或更晚些时候才运货或交货。识别这种骗术的关键是通过下次实地调查,进行运货-出单检验。
虚假账龄。债务人把发票从过期的不合格应收账款账龄科目中转移到未过期的合格应收账款账龄科目下,以改善其可用信贷额。如提前出单一样,如果债务人的客户按发票金额付了款,账就平了。如果客户未付款,那么就把发票挪到过期账龄科目下,这样照样看不出蹊跷。为识别这种欺骗行为,贷款人的实地调查人员必须在每项账龄科目下至少抽查核对一些单个发票。
隐瞒免付金额。债务人可能会拖延或不向贷款人报告为其顾客提供的免付金额,以推迟债务人降低可用信贷额的时间。挪用现金。债务人从客户那里收回应收账款,却不上缴或报告给贷款人。
欺诈的应收账款。这种情况下,或许发票从未存在,或许发票是出具给朋友或关联企业的,或是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出质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入账或以其他应收账款数据冒充出质。这是应收账款融资诈骗中潜在的最严重和危险的一种。无论何种情形,贷款银行不可能从应收账款债务人处获得受偿。至于出质人、债务人有过错的,贷款银行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防范这种诈骗的最佳措施就是定期核对应收账款。核对工作不仅要确保发票确实存在,也需要确保债务人的客户也的确存在。
价格虚高风险。表现为: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借款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或者远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 二是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或出质人、借款人与债务人合谋,使合同上填写的价格超过或者远超过实际应付价格。三是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不一致,但出质人故意隐瞒。
(3)管理不善风险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已清偿销售款,但销售人员未将该款项上交单位,而是挪为己用,使应收账款“空挂”在账务上,导致无法追回。二是如销售人员有一定的折扣浮动权,其按最低折扣销售,却按全价或较高折扣上报销售额,以获取更多奖金或其他利益,但出质人不知悉并以销售人员所报销售价格记账应收账款,以致出质价格高于实际应付价格。
(三)法律风险
由于应收账款是基于合同的金钱债权,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应收账款基础合同下,存在合同权利撤销、变更、抵销,代位行使、诉讼时效期满等法律风险, 这些情况下都有可能使担保的应收账款债权落空。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一)强化贷前调查,落实调查要素。银行不仅要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或质押,还要关注是否有时效障碍;要核查借款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诚信;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还要审视合同价格等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确定和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等的管理措施与水平,以及借款人的债权管理水平等。
(二)细化合同条款,约定防范措施。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在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防范措施,在当前法律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更应依靠合同条款,明确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出质人应负的义务。 一旦质权受到或可能要受到损害时,质权人可依合同约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贷款合同应当清楚指明担保的应收账款。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贷款人的权利保护条款,如保险、检查等,以对担保品价值进行保护。另外,贷款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应收账款的账龄, 提供的频率为每季度、每月、甚至每周。贷款合同通常还包括财务条款,这些条款要求借款人维持或达到一定的财务比率和财务业绩水平,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
(三)完善贷后管理,建立风险预警制度。银行要有完善的贷后管理,要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密切关注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与他们有关联的第三人的行为,防止质权受到损害或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监督出质人、债务人对合同约定的遵守与落实,即使制止或惩罚他们的违约行为;随时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财产变化,管理状况、诚信等全面掌握影响或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各类信息,做到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