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引起了政府及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互联网金融首入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指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已然进入中国政府高层的视野。

 

尽管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已经引发了监管层警觉,但现实情况是,目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空白和缺失。令人欣喜的是,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针对各自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酝酿新的监管思路。目前就各方的表态来看,遵循线上线下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已较明确。

 

 

借助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监管

 

随着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律文件不断增加,但对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的监管调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主要还是以政府和相关部门为主,政府部门应当进一步以法律形式明确各职责部门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及互联网金融模式等方面以规范性的文件,赋予其法律地位,确保监管落到实处。

 

综合监管方面,可以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内下设网金稳定发展协调部,落实对互联网金融的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开展稳定性识别和系统风险评估。功能监管方面,依据业务属性,将金融创新纳入金融服务的同一部门、同一法律的统一管理框架内。行为监管方面,依据功能属性,对所有金融创新进行严格行政许可制,通过引入监管沙箱,允许机构在模拟环境下测试创新产品、服务及商业模式,并给予个性化指导,甚至监管准则豁免权或修订权。

 

 

借助新技术构建全方位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探索并未深入到位,要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就需要各金融机构不断拓展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途径,创新新的产品,要降低金融风险,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就尤为重要。我们可借助区块链、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固风险预警系统;借鉴传统金融机构的经验,针对不同业务模式构建相应的监督评估体系;然后再借助政府部门现场的督查和行业间监督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同时,针对多元主体逐利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应在金融基础设施上进行完善,引导其真实贯彻普惠金融的要义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层级出台“金融服务产品交易法”,将所有的金融产品及金融创新均纳入到一部法律框架内,保证对同质业务的监管标准的一致性,避免对新型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监管真空。组建海外征信中心,与人民银行征信、百行征信一并收集所有企业及自然人的国内外信用信息,真实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无死角覆盖。探索金融科技标准部级协调机制,由人民银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共同开展云计算、大数据、生物识别、移动终端可信执行环境等标准的制发。并在自贸区内先行先试,待时机成熟在全国进行推广复制,以科学的标准助推互联网金融业务规范、安全、健康发展。

 

 

树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

 

互联网金融天然具有的创新属性,势必会进一步开展包括交易场景在内的金融创新,扩大市场占有率。针对这一情况,国家互联网金融协会应以国家规制为底线,打造更为全面、审慎、严格的行业规范。以风险防控的重点P2P网贷、股权众筹为例,一是坚持投融资主体适当性,要求机构对所有投资人与借款人的投融资行为进行适当性评估,各地协会对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原则、履行方式是否妥当、效果如何等进行评价公示。二是坚持业务背景真实性,要求机构以更为审慎的经营态度,以穿透式的审批方式,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融资项目、借款资质、财务状况及其他信息。三是坚持信息披露充分性,要求机构在严格落实信息披露制度办法的基础上,自主设计执行更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标准,以凝结投资人对行业的信心。

 

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风险的同时也给整个金融行业带来新鲜的血液。多数业内人士相信,伴随着相关监管政策的成型和出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更规范化、阳光化,更加持续健康。与此同时,追赶互联网金融也将成为传统金融机构加速转型的动力。